可燃液體儲罐區防火案例分析及防火要求
時間:2019-05-16 閱讀:984次來源:本站
一、情景描述
某油料儲運基地的儲罐區內,設有1#和2#地上式立式固定頂重油儲罐,3#、4#和5#內浮頂汽油儲罐,其總平面布局及周邊建(構)筑物等相關信息如圖1—16—1所示。該儲罐區按有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了消防設施及器材。
二、分析要點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內容:
根據儲罐內儲存液體的理化特性,分析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并根據相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重點分析可燃液體儲罐區選址及與周邊建(構)筑物、鐵路的相對位置關系,儲罐區內儲罐之間的相對位置關系及儲罐區內防止可燃液體流淌的建筑防火技術措施。
三、關鍵知識點及依據
(一)可燃液體火災危險性分類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汽油的火災危險性特征為閃點小于28℃
的液體,屬于甲類液體;重油的火災危險性特征為閃點不小于60℃的液體,屬于丙類液體。
(二)可燃液體儲罐區選址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甲、丙類液體儲罐區應設置在城市(區域)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宜設置在城市(區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甲、丙類液體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當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應采取安全防護設施。甲、丙類液體儲罐區應與裝卸區、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
(三)防火間距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甲、丙類液體儲罐區與室外變電站、鍋爐房、架空電力線、廠外道路、廠外鐵路線及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以下要求:
1)當甲、丙類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儲罐區時,其總儲量可按1m3甲類液體相當于5m3丙類液體折算。該可燃液體儲罐區總儲量按折合成甲類液體計算為2713m3×2/5+800m3×2+600m3=3285.20m3
該儲罐區的儲罐與西側室外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現狀最小防火間距為114m,符合要求;該儲罐區的儲罐與鍋爐房(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甲類液體固定頂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防火間距的規定增加25%確定,即不應小于50m,現狀該儲罐區的儲罐與西側鍋爐房的最小防火間距為114m,符合要求。
2)甲類液體儲罐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0倍,丙類液體儲罐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20倍。3#汽油儲罐、1#重油儲罐與北側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分別不應小于22.50m、18m;現狀,以上最近水平距離分別為56m、54m,均符合要求。
3)甲類液體儲罐與北側廠外鐵路線中心線、廠外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分別不應小于35m、 20m,丙類液體儲罐與北側廠外鐵路線中心線、廠外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分別不應小于30m、15m。現狀,3#汽油儲罐與北側廠外鐵路線中心線、廠外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分別為64m、35m,1#重油儲罐與北側廠外鐵路線中心線、廠外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分別為62m、33m,均符合要求。
4)甲類液體浮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立式儲罐直徑的0.40倍,該儲罐區3#和4#、4#和5#內浮頂汽油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均不應小于4.80m;現狀,3#和4#、4#和5#內浮頂汽油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11m,符合要求。
5)丙類液體地上式固定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立式儲罐直徑的0.40倍,該儲罐區1#和2#地上式立式固定頂重油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9.60m;現狀,1#和2#地上式立式固定頂重油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為15m,符合要求。
6)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關于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防火間距規定的較大值;故該儲罐區1#地上式立式固定頂重油儲罐與 3#內浮頂汽油儲罐,及2#地上式立式固定頂重油儲罐與5#內浮頂汽油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均不應小于9.60m;現狀,以上防火間距均為19m,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