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的消防設施及裝修規范
時間:2019-04-12 閱讀:1490次來源:本站
一、幼兒園的分類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2016 第 1.0.3 條
1.0.3條,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宜符合表
1.0.3-2的規定。
二、室外消火栓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8.1.2 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 3000m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 500 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三、室內消火栓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8.2.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 建筑占地面積大于 300m的廠房和倉庫;
2 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內消火栓。
3 體積大于 5000m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和圖書館建筑等單、多層建筑;
4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 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 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 15m或體積大于 10000m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四、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8.2.4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 200m 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30.0m。
五、自動滅火系統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8.3.4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適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 大、中型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
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8.4.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 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m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 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
所,不少于 200 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七、排煙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 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 100m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 100m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 300m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 建筑內長度大于 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 200m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 50m,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八、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 200m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 建筑面積大于 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 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5 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2 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 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 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 1.0m。
九、建筑內部裝修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2-2017
5.1.1 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本規范表 5.1.1 的規定。
十、滅火器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20055.1.3 除本規范第 4 章規定的場所和本規范表 5.1.1 中序號為 11~13 規定的部位外,當單層、多層民用建筑需做內部裝修的空間內裝有自動滅火系統時,除頂棚外,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在本規范表 5.1.1 規定的基礎上降低一級;當同時裝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在本規范表 5.1.1 規定的基礎上降低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