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庫設計防火規范
時間:2020-08-26 閱讀:1165次來源:本站
一般規定4.1.1 飛機庫的總圖位置、消防車道、消防水源及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等應符合航空港總體規劃要求。
4.1.2 飛機庫與其貼鄰建造的生產輔助用房之間的防火分隔措施,應根據生產輔助用房的使用性質和火災危險性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飛機庫應采用防火墻與辦公樓、飛機部件噴漆間、飛機座椅維修間、航材庫、配電室和動力站等生產輔助用房隔開,防火墻上的門窗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
2 飛機庫與單層維修工作間、辦公室、資料室和庫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隔開,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簾。
4.1.3 在飛機庫內不宜設置辦公室、資料室、休息室等用房,若確需設置少量這些用房時,宜靠外墻設置,并應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措施,與飛機停放和維修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頂板隔開,墻體上的門窗應為甲級防火門窗。
4.1.4 飛機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的局部開口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防火墻上的門應采用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門或卷簾應與其兩側的火災探測系統聯鎖關閉,但應同時具有手動和機械操作的功能。
4.1.5 甲、乙、丙類物品暫存間不應設置在飛機庫內。當設置在貼鄰飛機庫的生產輔助用房區內時,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與其他部位之間必須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
甲、乙類物品暫存量應按不超過一晝夜的生產用量設計,并應采取防止可燃液體流淌擴散的措施。
4.1.6 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使用場所和庫房不得設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4.1.7 附設在飛機庫內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其疏散門應直接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疏散走道。觀察窗應采用甲級防火窗。
4.1.8 危險品庫房、裝有油浸電力變壓器的變電所不應設置在飛機庫內或與飛機庫貼鄰建造。
4.1.9 飛機庫應設置從室外地面或附屬建筑屋頂通向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屋面的室外消防梯,且數量不應少于2部。當飛機庫長邊長度大于250.0m時,應增設1部。
條文說明
4.1 一般規定
4.1.1 飛機庫的總圖位置通常遠離航站樓,靠近滑行道或停機坪。飛機庫的高度受到飛機進場凈空需要的限制,又不能遮擋指揮塔臺至整條跑道的視線,所以要符合航空港總體規劃要求。飛機庫一般設在飛機維修基地內,有時由幾座飛機庫組成機庫群,飛機庫之間,飛機庫與其他建筑物之間應有一定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等應按消防要求合理布局。此外,用于飛機庫的消防水池容量較大,是分建還是合建也需要統籌安排。
4.1.2 為了節約用地和方便生產管理,有可能將生產管理辦公大樓、各種維修車間(包括發動機、附件、特設等)、航材庫、變配電室和動力站等生產輔助用房與飛機維修大廳貼建,按防火分區的要求,要用防火墻將其隔開。采用防火卷簾代替防火門時,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 7633中背火面升溫的判定條件進行。
飛機部件噴漆間和座椅維修間的火災危險性較大,國外的長機庫將其視為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的一部分,一般不采取防火分隔,按照我國相關規范要求,本條采取了較為嚴格的防火分隔措施。
4.1.3 根據飛機維修具體情況,確需在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設置少量辦公室、休息室等用房的,本條對其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采取了較為嚴格的措施。
4.1.4 飛機庫用防火墻分隔為兩個或兩個以上飛機停放和維修區時,為了生產的需要往往在此防火墻上需開設尺寸較大的門,為此,本規范規定采用甲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門。要求該門兩側均設火災探測器聯動關閉裝置,并具有手動
和機械操作的功能。
4.1.5、4.1.6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有關規定,結合飛機庫的特點制定。
4.1.7 飛機庫消防控制室能俯視整個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為最佳。消防泵房設在地下室或一層,應能通向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或直通安全出入口。
4.1.8 由于飛機庫價值高,為避免火源,應將火災危險性大或與飛機維修工作無直接關系的附屬建筑分開建設。
4.1.9 消防梯是方便消防人員準確快捷到達屋面作業的固定設施。為此,至少應有2部消防梯由室外地坪直達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