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大房間短走道&小房間長走道,區別及應用!
時間:2020-08-10 閱讀:934次來源:本站
一、“小房間長走道”的疏散距離控制方式:通常情況下,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包括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L1)和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L2),其中L1對應《建規》5.5.17第3款規定,L2對應《建規》5.5.17表5.5.17的規定:
這就是本文所述的“小房間長走道”的情況,大部分公共建筑均遵行此規則控制安全疏散距離。
二、“大房間短走道”的疏散距離控制方式:
對于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場所,可能需要更大的功能空間,因此,《建規》5.5.17第4款針對這類場所作了特別規定: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注1:本條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場所,包括開敞式辦公區、會議報告廳、宴會廳、觀演建筑的序廳、體育建筑的入場等候與休息廳等,不包括用作舞廳和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
注2: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注3:本文及圖示僅供示意,實際應用與房間任意一點的疏散夾角等相關,詳見《建規》5.5.17及規范圖示要求,參考專題:消防安全疏散詳解-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開敞式辦公區等!
三、應用原則:
1、通常情況下的公共建筑,均應按上述第一章的原則處置。
2、上述第二章的安全疏散距離控制,僅針對“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特定的功能場所。
3、第二章所述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場所,其安全疏散距離,亦可參照第一章的相關要求執行(但不能交叉引用),可根據具體需求確定。
在以下示例中,當房間內疏散距離滿足《建規》5.5.17第3款要求時,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可以參照《建規》表5.5.17執行(第一章節要求)。當房間內疏散距離不能滿足《建規》5.5.17第3款要求時,也可以按第二章的相關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