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
時間:2020-08-07 閱讀:1011次來源:本站
砌體結構的耐久性2.4.1 砌體結構的耐久性應根據結構構件所處的環境類別和設計使用年限進行設計。
2.4.2 砌體結構的環境類別應按《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3-2011第4.3.1條的規定采用。砌體材料的最低強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處于1類環境的砌體,其材料最低強度等級應滿足構件承載力和表2.1.6-2的最低強度等級的要求;
2 處于2類環境包括地面以下、防潮層以下的砌體,所用材料的最低強度等級應符合《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3-2011第4.3.5條的規定;
3 處于環境類別3~5等有侵蝕介質的砌體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采用實心磚,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20,水泥砂漿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10;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5,灌孔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b30,砂漿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b10;
3)應根據環境條件對砌體材料的抗凍指標、耐酸、堿性能提出要求或符合有關規范的要求。
4 對建筑結構安全等級為三級的次要房屋或自承重砌體構件的材料最低強度等級應滿足表2.1.6-2的最低強度等級要求。
2.4.3 砌體鋼筋耐久性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筋的耐久性選擇應按《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3-2011第4.3.2條的規定采用;
2 砌體中鋼筋的保護層厚度(圖2.4.3)應符合表2.4.3的要求;
表2.4.3 鋼筋的最小保護層厚度
注:1 氯離子含量和最大堿含量應按《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的規定;當水泥中摻加其他膠合料時,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宜為最大水膠比,并可按GB 50010的相應規定控制;
2 當防滲砌體采用防滲砂漿砌筑時,可考慮部分砌體(含抹灰層)的厚度作為保護層,但對環境類別1、2、3,其混凝土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15mm和20mm;
3 鋼筋砂漿面層的組合砌體構件的鋼筋保護層厚度,可近似按M7.5~M15對應C20,M20對應C25的關系,按表2.4.3規定數值增加5~10mm;
4 對安全等級為一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以上的砌體結構,鋼筋的保護層厚度至少應增加10mm。
3 按《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3-2011第4.3.2條規定設置有防護措施的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20mm或鋼筋直徑的較大者。對不銹鋼筋可不考慮耐久性要求,但應滿足鋼筋在混凝土中的錨固粘結所需要的混凝土或砂漿的厚度;
4 鋼筋端部應有與其對應鋼筋的環境類別相同的保護層厚度;
5 灰縫鋼筋宜用于較低的環境類別,灰縫中鋼筋外露砂漿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5mm(圖2.4.3a);
6 夾心墻的鋼筋連接件或鋼筋網片,連接鋼板,錨固螺栓或鋼筋,應采用熱鍍鋅或等效的防護涂層,鍍鋅層的厚度不應小于290g/m2,當采用環氧涂層時,灰縫鋼筋涂層厚度不應小于290μm,其余部件厚度不應小于450μm;
7 鋼筋在水平灰縫和在槽或孔中的最小保護層厚度示于圖2.4.3(b)。
圖2.4.3 鋼筋保護層示意